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规定:“现将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3号)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发票管理,满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工作需要,税务总局决定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 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简称普通发票)...
根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跨区不动产租赁营业税申报规则的通知》的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税款所属期),对市内跨区不动产租赁的营业 税支持全城通报和网上申报。即从事跨区不动产租赁的纳税人可以到我市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的办税服务厅(...
根据《深圳市堤围防护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为堤围防护费缴费义务人(简称“缴费人”)。堤围防护费按缴费人申报流转税时的销售额或营业额为计费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的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人员按以下规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等凭证...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
人员从事个体 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 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
根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代征个人出租房屋税有关问题的复函》(深地税函〔2014〕368号)的规定,对单位和个人将租用的房产再转租所取得的租金收入不征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