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4〕39号)中所称《就业失业登记证》在我市如何申领?

发表时间:2015-01-23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的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人员按以下规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等凭证: 


(一) 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 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其中,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 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 


(二)零就业家庭凭社区出具的证明,城镇低保家庭凭低保证明,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三)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经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实认定,取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仅在毕业年度适用),并向创 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取得《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四)上述人员申 领相关凭证后,由就业和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进行核实,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字样,同时符合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条件的,可同时加注;主管税务机关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 间。  

    根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深地税告〔2014〕2号)的规定,我市参加社会保险即视为就业登记,就 业失业登记信息已逐步实现电子化凭证,不再办理纸质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经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盖章的《自主创业认定申请表》和《企业实体吸纳符合税收政 策人员认定申请表》,可替代《就业失业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