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余公积金转增股东注册资本后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

发表时间:2015-01-31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包括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利息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规定:股 份制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 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 股东会决议通过代扣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