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新办企业的基本政策

发表时间:2015-04-24

◆ 深圳市新办企业的涉及国税税种

一、深圳市新办企业的增值税

 
经营范围中涉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
 
自2012年11月起,至2014年8月为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的以下服务已分步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交通运输业,邮政业,电信服务业以及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等部分现代服务业。
 

二、深圳市新办企业的消费税

 
经营范围中涉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及销售下列消费品:烟、酒及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和烟火、成品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本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产品。
 

三、深圳市新办企业的企业所得税

 
2009年起,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试行以下规定:
 
(一)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原则上按照其税务登记时自行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缴纳的流转税税种确定征管归属;企业税务登记时无法确定主营业务的,一般以工商登记注明的第一项业务为准;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
 
按税法规定免缴流转税的企业,按其免缴的流转税税种确定企业所得税征管归属;既不缴纳增值税也不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暂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三)企业所得税全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和在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四)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各类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五)2008年底之前已成立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2009年起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相一致;2009年起新增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按基本规定确定的原则划分征管归属,其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管理部门也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相一致。
 

◆ 深圳市新办企业的涉税业务向导

 
★开业期间涉税业务包括:设立税务登记;
 
★经营期间主要涉税业务包括:变更税务登记代开发票发票领购发票开具申报缴税税收优惠备案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结业期间涉税业务包括:注销税务登记
 
 
 

一、深圳市新办企业的开业

(一)设立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
 
★领购税务登记证时免收工本费。
 

(二)税种核定

 
企业在办理设立税务登记时,税务机关会进行税种核定。在国税征管范围内涉及的主要税种有: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
 
 

二、深圳市新办企业的经营期间

 

(一)变更税务登记

 
企业在经营期间已在工商行政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
 

(二)发票事项

 
1.代开发票
 
企业如需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可登录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网站(www.szgs.gov.cn)提交申请信息或直接填申请表,并携带资料前往税务机关办理。
 
★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不得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包括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
 
2.票种核定及发票领购
 
企业领购发票需根据税务机关核定的发票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领购。
 
★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需要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需先申请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并且办理票种核定。
 
★企业当月发票限量不足使用,可申请超限量领购发票。
 
3.发票开具
 
企业开具新版普通发票,需登录深圳市国税局门户网站(www.szgs.gov.cn)下载使用相关软件。通过相关软件实现正数/负数发票开具、发票作废、发票补录等事项。
 
★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增值税普通发票,应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通过该软件实现正数/负数发票开具、发票作废、抄税等事项。
 
★企业领购发票时免收发票工本费,衔头发票印制费用由申请印制企业和印刷企业结算。
 

(三)申报缴税事项

 
企业应按期申报缴税。目前可采用的申报方式有:直接上门申报、网上申报。
 
★小规模纳税人应于各季度终了后15日内(逢节假日顺延)办理增值税、消费税申报。
 
★企业应于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逢节假日顺延)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选择网上申报方式的企业可通过深圳市国税局网站(www.szgs.gov.cn)办理。办理网上申报不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首次登录网站办税区“申报缴税”不需要注册,可直接点击“深圳国税纳税人登录”输入纳税人识别号和密码登录,初始密码默认为税务登记证上的8位纳税编码,登录后可自行修改。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的,除CA用户外,在办理申报纳税后,应补充纸质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
 
★网上申报,只允许进行对应所属期的首次申报,需要修改或更正申报表的应到前台直接上门申报。
 
★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增值税可采用直接上门申报、网上申报、介质申报三种申报方式。
 

(四)税收优惠事项

 
1.增值税、消费税
 
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事项分为报批类税收优惠、备案类税收优惠。
 
报批类税收优惠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后执行的税收优惠。纳税人享受报批类税收优惠,应向主
 
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相应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备案类税收优惠是指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的税收优惠。纳税人享受备案类税收优惠项目,
 
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未经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备案,一律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2.企业所得税
 
税收优惠分为审批类税收优惠和备案类税收优惠。纳税人享受审批类税收优惠,应向主管税务机
 
关提出申请,提交相应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相关税收优惠。纳税人享受备案类税收优惠,应按规定办理备案;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不得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其中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
 
★事先备案
 
列入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
 
★事后报送相关资料
 
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可自行享受,但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或根据税务机关要求将相关资料留存企业备查。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后续管理发现纳税人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将取消纳税人已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追缴税款及滞纳金。
 
3. 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将予以追缴。
 

(五)深圳市新办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事项

 
年应税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按现行规定,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为50万元,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为80万元。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企业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以下申请条件,也可申请认定: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三、结业

 
注销税务登记
 
企业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企业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企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 温馨提示
 
企业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设立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及注销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