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发表时间:2018-12-28
纳税人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将相关信息提交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税务机关,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提供相关的信息。

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包括纳税人本人、配偶、子女、被赡养老人等个人身份信息,以及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