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如何处理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发表时间:2015-05-03

 根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4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5年第1号)第三条规定:

 
纳税人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税务机关申报,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填写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相关项目,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填写《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和《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1),有关资产损失证据材料应按规定程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