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深圳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是多少?

发表时间:2015-01-31

根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深地税发〔2014〕137号)的规定,自2014年6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 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15654.8元(2013年度我市在岗职工月 平均工资5218.3元×3倍)。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交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